株洲市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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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5-10-15
  •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
     

    第一条  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,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制定本制度。

    第二条 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,应当进行听证的,适用本制度。

    第三条  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 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。

    第四条  听证要按照公平、公正、效率、便民的原则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  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,听证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。

    第五条 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召开听证会:

    (一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;

    (二)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;

   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。

    第六条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,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、参加方式、参加人数等。

    第七条  举行听证会,应设听证主持人1人,书记员1-2人。

   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由局长指定。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。

    第八条 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、代表性。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。

    第九条  应根据听证内容,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。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,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。

    第十条 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,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,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,告知有关注意事项。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,可以提出质询,查阅听证笔录。

    第十一条  听证会后,应如实、全面、及时形成听证报告(笔录),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。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,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  第十二条  遇有特殊情况,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,并由局长决定,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。听证会延期举行或终止的,应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,并说明理由。

    第十三条 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不予讨论。

    第十四条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